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恢53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代建春。
被执行人**,男,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分三次向原告金汇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60万元,于2019年3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9年4月23日前支付160万元,于2019年5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二、被告**对被告**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6114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