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吉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吉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白清源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小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