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357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1963年6月1日,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安街以东、西安大路以南融大天玺幢0单元10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翟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