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5财保47号
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808383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100号5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2787052T。
法定代表人:凌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6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处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6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振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