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2财保22号
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苏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卓越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广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9949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邯郸邯钢支行,开户账户:0405********。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邯郸邯钢支行存款46994900元(开户账户:0405********)。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