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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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摆存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蓉,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夏桃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1)宁0381民初52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55万元、利息217296.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742元、申请费10180元。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王岩峰
审  判  员   方 媛
审  判  员   陈向阳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