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15136号 起诉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宁,系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9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哈纳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线路运行维护费用1245000元,利息26916元(暂从2021年11月1日至今,要求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本息共计12719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初,原被告双方签订《220KV**一线及220KV新梁变54213间隔委托运行维护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新**电场220KV线路运维及220KV新梁变54213间隔运维,运维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总价124.5万元,其中220KV新梁变54213间隔一年维护费用为20万元、线路单价每公里2.5万元/年X41.8KM计104.50万元,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0%运维款,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50%的运维款;同时就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双方签字加盖合同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不按期向原告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困扰,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委托运行维护合同》中第五条虽约定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银川市***签订的合同,故本院让起诉人补充合同签订地在***的证据材料,但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程序权利,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综上,本院认为案涉管辖条款无效,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