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02民初4781号之一
原告:***睿和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睿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8月23日,原告***睿和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的权利,故原告***睿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睿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