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宁0324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了(2022)宁0324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486.78元及违约金14097元、案件受理费70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厂房、股权等资产,于2022年8月24日被另案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现该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于202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同心县天岭生物农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3年6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宁夏天能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反馈汇总表,不同意本院将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324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