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6959号
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东桥巷。
法定代表人: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兰州亚太三星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高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