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1482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郑建华,男,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鹏,男,,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226300663G,住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东桥巷。
法定代表人:康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建华、岳鹏、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郑建华、岳鹏、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以现因案情明晰为由申请对郑建华、岳鹏、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建华、岳鹏、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进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