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原审被告:康乐县胜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东桥巷。
法定代表人:康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雍国维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乐县胜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结果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21)甘29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晓华
审判员 吴贵裕
审判员 周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