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2民初2212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临夏县双城新区临合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5995279402。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康乐县县城东桥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226300E63G。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9元,减半收取15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妥得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