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2民初1031号 原告:***,女,住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于1970年5月1日,住临夏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226300663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康乐县。 第三人:***,男,生于1982年11月15日,住和政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