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2民初1031号
原告:***,女,住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于1970年5月1日,住临夏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226300663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康乐县。
第三人:***,男,生于1982年11月15日,住和政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