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凌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敦煌市凌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2民初1945号

原告: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576281570M。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7458805592。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丰石业公司)与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建丰石业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本案关键证人拒不配合调查,诉讼程序难以进行,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丰石业公司申请撤回对**实业公司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650元(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运韬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年 丽

书记员 王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