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2民初1945号
原告: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576281570M。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7458805592。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丰石业公司)与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建丰石业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本案关键证人拒不配合调查,诉讼程序难以进行,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丰石业公司申请撤回对**实业公司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650元(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建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运韬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年 丽
书记员 王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