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凌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敦煌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民初15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95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8元,减半收取5309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