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民初15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95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敦煌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8元,减半收取5309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