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4381号
申请人: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中山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7667019196。
法定代表人:师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大冲商务中心(**)****楼1503代码:91440300093813114Q。
法定代表人:王汝斌。
本院在审理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1015.74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1015.74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丽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