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华源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华源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92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华源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烨琴。
委托代理人:黄志平、彭军,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镇洪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念斌。
申请执行人大理华源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云0922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申请执行人大理华源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支付机电安装项目工程款1628159.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
一、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19年2月20日、2019年7月4日,2次对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税务、工商总局信息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云S×××××雷克萨斯牌、云S×××××丰田牌、云S×××××猎豹牌、云S×××××猎豹牌四辆汽车,本院已经于2019年3月7日委托临翔区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上述车辆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应由其进行处置。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云县国土资源局和云县房地产交易评估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传统查控,查询到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云房权证大朝山字第××号、云房权证大朝山字第××号、云房权证大朝山字第××号、云房权证大朝山字第××号、云国用xx号、云国用xx号、云国用xx号、云国用xx号、云国用xx号、云国用xx号、云国用xx号房地产,已于2019年7月4日予以查封。但房产抵押在中国银行,且已经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我院予以轮候查封,故应由首封法院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委托临翔区法院对该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查询,查询到6套不动产信息登记,尔后于7月11日委托临翔区法院协助对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1、临翔区忙畔乡丙简村委会小坝子组,房产证号:房权证临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国用**号;2、临翔区忙畔乡文伟村委会下帮笃组,房产证号:房权证临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国用**予以查封,但房产抵押在中国银行,且已经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我院予以轮候查封,故应由首封法院进行处置。
另外,房产证号:房权证临字第××号、10××64号、10××61号、10××62号房屋已经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暂未办理过户登记。
五、我院于2019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之后,该公司因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过申请人同意,我院于2019年4月25日将其失信、限高屏蔽。2019年8月8日本院再次将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8159.29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28159.29元,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已于2019年8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大理华源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会仙
审 判 员 邢玉聪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国波
书 记 员 字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