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925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两洼乡耿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宋恒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幢4单元5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仲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彦爽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段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