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9597号
申请执行人: 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两洼乡耿官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4405386G。
法定代表人:宋恒山
被执行人: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163791R。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
本院在执行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