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

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民初1292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两洼乡耿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440538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31号2号楼3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19197U(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8元,减半收取计4964元,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