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双林、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3执7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双林,男,出生于19***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88号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8478T,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裁字〔2017〕2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青双林与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日作出(2018)川1303执7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营业部51×××***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营业部51×××***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营业部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580.5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志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