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122号
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丰镇桂红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999853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88号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8478T。
法定代表人:任松。
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20000元的限额内对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00601046020220000851)为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