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1722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丰镇桂红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9998531Y。
法定代表人:罗运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芊,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88号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8478T。
法定代表人:任松。
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2022)川0681诉前调996号,后转为诉讼程序。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14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德阳市天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祥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燕
书 记 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