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大地园****、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2080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地园****,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荷花园113号5楼。
经营者:寇秀芳,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华,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88号3幢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地园****与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大地园****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