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4685号
原告:绵阳市虎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凯河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08335463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88号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847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绵阳市虎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绵阳市虎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绵阳市虎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虎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2元,减半收取计4191元,保全费2920元,均由绵阳市虎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建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