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仁和区双林租赁站与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11民初1621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双林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前进村纳拉河社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213WP1D(1-1),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吕德君,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陵区文昌街88号3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847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双林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双林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双林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双林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