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9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新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1幢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027642。
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新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新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65.81元[其中支付医疗费4560.5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7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165元、鉴定费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5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3182.28元(以139880.5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7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998元、案件受理费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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