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财保16号
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钱德明。
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8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家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叶俊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