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联华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宝应泰山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859号
原告: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古湄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钱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金阳、祝仕龙(实习),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联华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连峰,该公司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品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
负责人:清纯。
被告:***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清纯,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顾童沁,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联华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需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顾晓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