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武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5执1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国庆,男,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6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A座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44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武崃,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利国庆与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崃、***目前的不动产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