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4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44305。

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内信用代码91341226556326866M。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汝佺

审判员  姚 莉

审判员  罗亚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梦李

书记员徐玉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