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6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黄娟,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武崃,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044305。

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钊、黄杨与被执行人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黄娟应付截至2019年1月3日的利息238000元及剩余利息(黄娟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武崃、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903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