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恢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市。
被执行人:黄娟,女,汉族,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武崃,男,汉族,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与黄娟、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黄娟、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崃、***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购房款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黄娟购房款15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