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3643号
原告:***,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荣,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好医生大道(安州花园二期1-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667766969。
法定代表人: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军、廖昊,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6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4元,减半收取4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