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61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荣,蓬安县河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好医生大道(安州花园二期1-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667766969。
法定代表人: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昊,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居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超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