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财保2840号
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淮南工业园(安徽天洲公司院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3074689Q。
法定代表人:杨正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诚挚大厦B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72499046。
法定代表人:王智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肥西支行(账号:1024********)、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3440********)银行存款6937426.8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937426.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肥西支行(账号:1024********)、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3440********)银行存款6937426.83元(两个账户冻结总金额以6937426.83元为限),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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