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李志井,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华斌楼1幢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72499046。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玉,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与被告***、***、李志井、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江***、***、李志井、安徽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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