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俊华种禽有限公司、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2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加琪。
被执行人:扬州俊华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
被执行人:扬州泰腾光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葛以民。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陈礼胜,男,1950年1月9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王文英,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俊华种禽有限公司、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市泰腾光能材料有限公司、***、陈礼胜、王文英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1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美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