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53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辰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建设南路湘谭工业品市场A2栋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086572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圣禾村川东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20113510。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陈,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晨曦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