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湖南辰曦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53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辰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建设南路湘谭工业品市场A2栋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086572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圣禾村川东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20113510。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陈,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晨曦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李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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