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民初175号
原告:广西兴港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东面纳川钻石广场12层12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NUCD3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圣禾村川东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20113510。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464元,由原告广西兴港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磨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