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兴港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民初175号 原告:广西兴港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东面纳川钻石广场12层12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NUCD3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圣禾村川东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20113510。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464元,由原告广西兴港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磨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