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B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004922(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因被执行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履行本院(2018)皖0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和提取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