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6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188号中建智立方二期B-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C459。
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松,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B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004922。
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敏,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为120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2元由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为1202元,由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斌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明武
书记员刁春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