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43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东方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004922。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中建智立方****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C4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松,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松,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皖0104财保59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