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11执1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繁昌县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皖021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2049.3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及存款等财产信息,经线下调查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繁昌县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其一直未能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繁昌县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金额142049.3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皖021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