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5194J(1-1)。
法定代表人:汪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精英舞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兴科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60082。
法定代表人:程明,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1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精英舞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