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2786号
原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汪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老港镇。
被告:***,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
原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燕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敏
书记员吴玉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