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41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5194J,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
法定代表人:汪华。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1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