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4192号 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中绿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471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名下的位于滁州市琅琊区房屋(房地权证号:合包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471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