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81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潞城市翟店镇羌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村委主任。
被告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4号A座。
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地址: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被告四川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诉被告潞城市翟店镇羌城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四川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8.34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高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思源